商务部网站近日消息,自2015年9月28日起,我国继续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3年。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倾销措施自2015年9月28日起终止实施。
2003年9月29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为期5年的反倾销措施。美国公司的税率为11%-18%;韩国公司的税率为6%-76%;日本公司7%-84%;俄罗斯公司34%-47%;台湾地区公司10%-25%。
2009年9月29日,商务部决定延长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2014年9月28日,决定对该案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公告显示,自2015年9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